子公司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了一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管理费,企业内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关于总机构收取分支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出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如安徽省、广东省地税部门曾规定,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下,总机构管理费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同时,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或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实施后,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可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因此,上述各地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失效。
那么,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我们可以就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解释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该规定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问题,同时解决单位内部发生应税行为不纳税问题。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
因此,对总分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对收取一方如果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则不缴纳营业税。
二、母子公司之间收取管理费的情况。母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相互之间提供劳务应按正常的劳务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对母公司自行收取的管理费,应该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中国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的管理服务而支付的管理费,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也应缴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那么以上的全部内容就已经介绍完了,各位是否都了解清楚了呢?如果你们对“子公司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了一税前列支吗?”还有疑问,可以向我们的答疑会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