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间外商投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筹建期间验资款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开办费。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因此,对于企业在筹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由于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因此,当年不作为获利年度。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表述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内资企业筹建费用内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与会计制度规定也是一致的。
案例:
A公司是由总部投资成立的,大概于4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等其他证件,期间发生了一些费用,土地向政府购买并自己建立厂房,7月份有支付一笔土地费,7月份有第一笔设备采购预付款(设备生产期比较长)、项目部人员工资和其他日常费用支出,截至9月厂房地基完成,8月份公司要求我们建账,如何界定筹建期前后,是依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后界定吗?
新税法已经没有规定开办费非要五年摊销,而是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如果要分期摊销,最短不得低于三年。处理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可以将首次确认收入的时间作为会计实务中划分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所以在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费用都可以归集为开办费。
公司筹建期间外商投资账务处理,如果有专业的财务团队,这样的问题自然不许担心,任何企业都有筹建期的阶段,在财务方面需要做好规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