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的房租是否要列入福利费?
为员工支付的房租是福利费.外籍员工也不例外!
为外籍员工支付的房租是否符合企业福利费定义,这要看具体企业的相关制度或聘雇合同内如何界定,以及"取得"的形式.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也是有必要澄清的:关于可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标准扣除的外籍人员住房的"各项补贴",国税函〔2009〕3号文件仅指其所列举的"发放"的与住房有关的、明确指定项目的"补贴"--即供暖费补贴(或再牵强的加上防暑降温费)!这是"税务口径"的"福利费".供暖费一般在国家规定的额度标准内以现金或报销方式发放--前者归属于工资薪金,后者计入企业(口径)福利费.注意:无论是否为外籍,国家规定的额度标准内的供暖费补贴,不涉及个税扣缴.
并不包括与住房有关的"房租、水、电、气、网络、物业费、卫生费、需交纳的相关房屋基金等其他所谓补贴"在内.
所以,符合相关规定"实报实销"要求的、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的、有租房协议支持的、金额合理的且经税务认定的外籍人员房租--准确讲是其中"补贴的部分"--虽可免个税,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发票抬头应为外籍人员姓名,且与租房协议签约人一致.
若为企业抬头发票,(会计核算制度上要求)需企业签约(因不属必要,故不建议;或可因人而异),只是,鉴于个税申报的需要,协议及发票内应注明外籍使用者姓名---如:XXX某月房租.
企业发放给包括外籍员工在内的全体员工的住(租)房补贴,根据税总2015 34号公告,可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租金,属于承担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此支出无关收入的取得,不得在税前列支.
外籍管理人员的交通、通讯、房租以及子女学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福利费及其他项目中列支.对于外籍福利费范围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一致,在实务中应同时关注票据的合规性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诸如子女学费、通讯费等费用,即便取得票据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境外人员的房租是否要列入福利费?上文小编介绍了可以列入福利费,但是不能税前扣除,具体的请看上文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