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成本法怎么操作?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是账面价值的增减都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只有购买及处置时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其它都是通过投资收益核算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本法的做法主要是收付实现制,即共除了增减出资外,则只在收到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进行会计处理。
权益法的做法类似于权责发生制,其账面价值的增减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呈同性,质同方向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享有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外,确认投资收益(同为净损益充数动)。
当被投资方资本公积增减时,投资方除按享有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外,资本公积金也同向增减。
当被投资方富宣告现金股利时,其所有者权益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按一定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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