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委托关联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例10: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能加计扣除吗?上文中会计学堂已经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会计学堂还有很多精彩的财务知识等着你,快来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