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境外研发和技术服务费入什么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另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是国家对于技术转让的一种优惠,规定是逐渐的细化。基本的规定是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执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于需要符合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服务费计入什么科目?
计入“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等。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识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工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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