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间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如果设备仅是暂时停产,而不是永久的不用。那么设备折旧照样计提。
根据权责发生制,此期间的设备折旧并非生产而产生的,因此,该期间的设备折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以,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归属口径,准则没有给出更细致的规定,通常应视停产原因确定。
若停产检修为工序性的、季节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继续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施工企业也可计入“工程施工”科目。
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节性停工、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间接性停工造成的闲置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
有观点认为:类似于季节性停工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可以扣除的,此部分停工是因行业特殊性等原因(比如北方冬季不能施工)造成的,存在的原因比较客观。
也有人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笔者观点为:停工期间固定资产照样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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