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对核定征收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案例:
我公司为建筑安装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2016年,我公司总收入为3404万元,我司根据核定应税所得率全额计算缴纳了6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当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编制会计报表时,只编制了收入,忘记填写主营成本。造成当期利润总额奇大。达到3000万元,利润率高达88%。
请问我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应按总收入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8%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3000万利润是否影响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您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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