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大桥车辆通行费可以抵扣吗?
每年6-8月这3个月,路桥费(非财政收据),根据票面金额用不含税高速按3%、其他按5%计算进项税,在表二按8行的“其他”栏填写冲抵当月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过路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从2016年5月1日起,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过路费、过桥费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围。
法规: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租赁服务注释说明。
2.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是否仍可以使用?
过路、过桥费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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