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容?
答:一、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核定征收个体户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个体户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如果实际经营额、所得额高于定额,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高定额。如果您觉得“纳税光荣”,你可以申请调高定额。
湖南地税规定,定额的个体户,如果年所得额没有超过12万元的,年终不需要再申报个人所得税,超过的主管地税局的税管员会辅导您填报申报表的,如果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的,也不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的按照全年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方式的个体户其个人所得税就有利润有关。
如果属于定额征收税款的,就与利润没有关系,只与收入相关。因为,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附征率,长沙市的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制定的,大约在1%-3%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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