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应付未付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相关案例: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利息所得税前怎样扣除?
答: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也就是说
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上限是基准利率的4倍.只要能找到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贷款合同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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