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的设备赠送客户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自产的仪器设备,让客户免费使用如何处理?
视同销售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企业用自产商品发放福利 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增(销)
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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