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23号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前提下,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服务业,年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如果是商品销售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80万,如果是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50万。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免税?
为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注意免税认定期限及认定申报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的资料为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和代理出口协议。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