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