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7月1日起所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必须填写完整的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信息不完整的发票将视为不规范无效发票不能报销入账!
这不是新规定,很早就这样要求,只是很多公司都太过漠视,没有严格遵守,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又再重新强调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发票必须 “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第23条),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22条)。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5条)。
2、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仅限于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把话说清楚了,不止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连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自开的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稽核时限都改为了360天。
政策依据是《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10条。
3、费用发票中主要规范:
餐费——餐费报销时需要附列菜单,若是招待用的餐票报销需要附列招待对象的单位,被招待人的级别,姓名;
会议费——报销需要附列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花名册并签到表,参会人员的餐费及住宿标准须列明,会议记录概要。
的确,曾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有关类似上述的规定,但该文件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废止了。现行税法法律法规不再有相关要求。
当然,有些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做得好的公司,依然会按照上述做法执行,避免员工出现浪费腐败,也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真实性检查时提供备查依据。
4、办公用品的发票报销必须要有商品明细,每一样办公用品都要列明。
不单只办公用品,所有商品、服务都应该把名称填写在发票上,如果票面行次不够,可以附上货物劳务或服务清单。
5、有使用POS机的企业建议注销POS机不再使用(金四期系统可以监控企业办理的POS机,如果必须使用POS机那么该账户的收入就要列入公司收入,做账报税)
有银行一般户的单位如果没有将账户交予会计入账的也建议马上注销停止使用。
6、不论是收款还是付款不开发票的款项都不能再走公账,开发票的金额超过2000以上都要从公账收付款!
税局是不会限制收款的方式,不管什么收款方式(现金、银行、POS机),都需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只要是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办法查核揪出。
7、个体开票建议不要开超80万(工业50万),因为个体在办理注销时地税将严格管控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80万、50万”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个体工商户在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都会重新核查所有税费的缴纳情况,不只是针对个人所得税。
8、2017年7月1日过后部分收入过低的一般纳税人将会面临发票降版,即:十万元版的发票将会被降版为万元版,(收入达300万以上,商业税负1.2%,工业税负3%的企业应该不会被降版)
其实现在只有企业自印发票才有“十万元版”、或者“万元版”(其实还有“千元版”,等等),一般企业都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发票都通过开票限额控制开票金额范围。当然,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开票限额。
9、小微企业现在享受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提高至50万,即:利润为50万元以下,所得税按10%征收)(注:小微企业标准,商业资产总额1000万以下,人工80人,工业资产总额3000万,人工200人以下)
优惠政策可不止所得税按10%征收一项呢。正确描述应该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1条)顺带说一下,这个优惠是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10、敬请各位注意开具费用发票时有些不规范发票例如:购买大衣,包包,鞋,超市购入日用品等不能报销的发票不要再开单位名称,因为万能的金四期系统将会扫描到所有我公司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税务监控系统将会自行从费用成本倒推该企业的收入,收入和费用一定要成比,若费用比例过高风控系统将自动识别推送置市稽查局,将接受自查补税!!!
小编只想说,超市是无辜的,大家有需要还是可以去超市采购各种企业经营所需的商品,只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就好了。按上面的逻辑所说,难道不取得超市的发票就没有收入,不用交税啦?
还有,税务机关一直都有采集企业的各方面经营数据,也一直都有风险指标管控,如果企业的经营数据出现异常,会通知企业进行解释,这也不是“金四系统”才有的功能。顺带说明一下,所谓的“金四系统”也是子乌虚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