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款现在还能记入待摊费用吗?
答: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修理费)。
转让土地使用权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具体到实务操作中,仍需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征免税及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也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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