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劳务分包出去的工程如何处理税款?
答:税务处理
1、营业税时代。《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即差额纳税,税率为3%。总承包人对分包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由分包方自行缴纳。
2、增值税时代。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时应全额纳税,但可以抵扣进项。
简易计税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
分包工程对方该交什么税?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在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时,应同时履行总承包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代扣代缴分包工程的应纳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填开《代收税款凭证》交分包人作缴税凭证。
总包人按规定应在月后十天办理当前应纳税款纳税申报手续,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填报《地方税纳税申报表(综合)》、《地方税纳税申报表(银行申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并携带《代收税款凭证》存根联到税务机关或银行办理申报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详细列明《地方税纳税申报表(综合)》中从承包工程总额减除的分包工程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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