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年抵扣的在建工程要怎么做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某房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某房屋)
贷:银行存款
注:记入待抵扣的税额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个月时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什么方式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2年分期抵扣。
2、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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