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场地租赁费和电费什么申报流转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因此,公司提供场地租赁和为设备提供用电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是兼营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增值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公司应分别核算场地租赁费的营业额和销售电费的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应就收取的场地租赁费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收取场地租赁费要交哪些税?
1、出租场地收入需要交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加、印花税。
2、帐务处理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2)出租场地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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