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无偿收回损失的费用怎么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土地闲置费规定如下: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土地闲置费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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