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相关的国家税法规定: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什么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关联业务往来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经济业务事项。关联关系是指具有关系之一的企业或者个人。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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