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固定资产进项能否抵扣?
答:营改增前,不动产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
营改增后进项稅额抵扣应注意的问题
1,营改增后,公司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稅的新项目,那么此固定资产的进项积额是否可以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建筑企业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
2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关于上述内容“营改增前固定资产进项能否抵扣?”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抵扣的问题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自己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