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能否给总公司开票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法规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就应该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异地开设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是否需要纳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都要汇总到法人单位缴纳,总部汇总申报所得税即可。但是新税法很多具体操作细则没有出来,你们分公司还是属于当地税务局管理,所以最好也去申报一下,以免麻烦。但是不在当地交所得税。
营业税、增值税按规定要在当地缴,但是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你们发票是总部开的,所以增值税的抵扣只能到总部这边,当地也就不能交增值税了。
这种情况要和当地税务局协商好,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部分税源流失。和他们搞好关系应该没问题。毕竟你们没有少缴税。
经过上文的内容解答之后,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能否给总公司开票?可以开票,但是要到税务局申请之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进行,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