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有消费税怎么做分录?
答: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不计算缴纳应缴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果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计算应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收到外贸企业退回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另外,《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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