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怎么做账?
答: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采掘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会计规定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本文主要就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在税法和会计规定上的差异作一个比较。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定价公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售后回购已涉及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在销售环节确认收入并核算销项税金,实际回购环节核算进项税金,增值税款通过发票载明金额进行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尽管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表述不同,实际上两者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即凡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交易的,都按销售处理,实际工作中不宜过多纠缠两者的差异。
增值税相关法规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就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不存在差异,对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未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即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可能不公允),增值税相关法规也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税务机关对于定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这一部分交易,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开具或收到相应发票,尽管会计规定和所得税相关法规方面允许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融资行为处理,实际上也要求在确认融资收益或利息支出时参照公允价值标准进行确定。为减少增值税相关法规与会计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的差异,建议企业对这一部分在账务处理时不作销售处理,只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好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做好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即可。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区别?
答: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其实是一样的,不过营业收入是从会计专业术语(主要是利润表)来讲而已,就像钱、钞票、人民币都是一样的概念,我们老百姓说是钱、钞票,而国家称之为人民币,其实都是一样的。
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企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你主要经营东西产生的收入,除外其他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列如A企业主要制造经营汽车的,那么他卖汽车的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而制造汽车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废铁,企业卖废铁的收入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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