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旧资产怎么确定使用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可以确定已使用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无法确定已使用年限的,应依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会计分录有: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交纳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7、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因为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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