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分录?
答: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一般采用“提货制”或“送货制”,货款结算大多采用现金或汇款结算方式。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如何账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货价要高一些,这是因为,部分差额可用来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差额可用来补偿它采用这种销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对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其会计处理不一样。但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是一致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通常情况下时间跨度≥3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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