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账目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回复: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为税收凭证。
所以,作为销售方,可以通过税控系统汇总开具普通发票及发票清单,具体要求和原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也可以通过税控系统汇总开具普通发票,不附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清单,而是另附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原始凭证。因为没有具体政策要求,我们理解,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按大类填开商品名称,如“办公用品”,金额栏也可填写汇总额,同时另附购货清单或销售小票等。
企业取得附带清单的发票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订销售系统的信息。
据了解,目前全国范围内,尚不能做到所有商业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发票清单系统与进销存后台管理平台完全对接,但凡通过金税三期开具的发票及清单,均可被税务机关实时监控。因此,无论是发票开具方还是取票方,都应遵循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基本原则,否则,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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