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购入如何作会计分录?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处理如下:
提取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购入安全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高危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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