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账户的利息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不属于上述金融机构,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证券保证金有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规定,从2008年10月9日后个人在证券公司的证券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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