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股票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股票属金融商品转让,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应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一)、股票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收益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股票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损失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三)、交纳增值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如果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余额,则需做相反分录结转
出售股票缴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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