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税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额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交税?
“营改增”以后,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外,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服务费支出,还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中: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2、果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现代服务业的,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的增值税税率为6%。
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支付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按照税收协定相关条款执行,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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