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筹划方法有哪些
答:有四种,小编在本文会简单给大家介绍。
一、通过间接转让,将股权转让所得确认为境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二、通过改变股权比例来满足税收协定的不征税条件;
三、筹划为在协定规定的转让者居住国征税;
注意:这种筹划,一般在投资之初就要选择好相应的国家,该非居民企业就直接注册在协定规定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的国家,如果在投资成立后再筹划,会涉及较多税收风险。
四、通过先分配(或转股)后转让的方法来筹划。
非居民企业间转让境内股权如何缴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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