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定税和不定税的区别是什么呢?
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意一条符合企业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实际销售超过定额后,即使没有开具发票,按照税法规定也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将涉嫌偷税. 定额后,其实是按照了一定的费用和计算方法算出的纳税人销售额.一定程度保证了税款的征收.在多数情况下,定额都会低于纳税人实际销售.如果定额低于实际销售,等于纳税人有一定的隐匿销售的空间,如果的确核定高了,可以参考实施细则中说到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注销税务流程是怎样的呢?
答:办理流程: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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