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付款手续内容是什么?
答: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
(1)委托收款凭证是否应由本单位受理;
(2)凭证内容和所附的有关单证填写是否齐全正确;
(3)委托收款金额和实际应付金额是否一致,承付期限是否到期。
例:大明公司采用委托收款方式购买大圣公司商品180000元(含税价,税率为17%),根据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有关单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153846.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153.85
贷:银行存款 180000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怎样办理拒付手续?
付款单位审查开户行转来的相关单证后,认为供应商所发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与双方签定的合同不符或者因其他原因,对收款单位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或都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开户银行转来的有关单证送开户银行。
具体做法:付款单位出纳员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时,认真填写收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付款单位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金额,附寄单证张数等。
若部分拒付的,“拒付金额”栏填写实际拒绝付款金额,“部分付款金额”栏填写委托收款金额减去拒绝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即付款单位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并具体说明部分拒付的理由,并出具拒绝付款部分商品清单。
若全部拒付的,“拒付金额”栏填写委托收款金额,“部分付款金额”栏的大小写都为零,并具体说明全部拒绝付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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