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增资缴纳所得税吗?
答:需要。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既有股东发生的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子公司会计上可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未要求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对符合规定的股东划入资产,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登记注册地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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