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入账需要代开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应按利息收入总额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增值税。
收息方应向付息方开具发票,如无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
带息票据转让为什么记在财务费用?
带息票据转让的收入中,包括利息和票据本金,利息收入需冲减财务费用。冲减财务费用就要贷记财务费用。
转让时未计提的利息,还没有冲减财务费用,因此转让时要把未计提的利息冲减掉,入账时就需贷记财务费用。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票据规定的利息率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的票据。
带息票据在票面上往往标明一定的利率,该利率用来计算票据所含的利息。票据到期时,企业除了需要偿还票面金额外,还需要支付按规定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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