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清算资产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取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纳税人因投资取得的清算资产,可以这样理解,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就剩余资产取得的部分,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取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递延所得税资产怎么计算?
一般企业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是坏账形成的。
用年末资产减值准备的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减值准备等之和)*25%即为坏账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去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得出的差额为A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A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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