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1993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从上面规定来看,火灾造成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所以需要做进项转出.
火灾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通过经下三种方式来处理:
1、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金额.
2、如果受害方能提供受损的具体物品及相应金额的,则可以要求责任方根据相应的证据进行赔偿.
3、如果无法提供损失具体金额的,则可以委托物价部门对火灾损失进行估价,以估价结果作为索赔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因此核定火灾损失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职权范围,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核定火灾损失的证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
因此应该要求消防部门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原因,向责任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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