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损失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
搬迁损失税务处理的两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应结合搬迁完成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所得额的多少,筹划一次或分期税前扣除搬迁损失。
政策性搬迁有哪些?
《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3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并列举了国防外交需要、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和旧城区改建需要5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因此,如果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例如是出于靠近原料产地或市场、人工成本、能源动力等商业原因实施搬迁,则不适用40号公告第15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的特殊处理方式,其搬迁中取得收入和发生损失按一般企业所得税原则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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