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可以抵扣吗
答:如果自开具之日起到现在没有超过360天,则有办法处理并抵扣。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认证当期可以抵扣。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的,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可以作废吗?
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建议不要作废。因为作废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有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作废”等内容,对于新手来说,是非常需要去学习的。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可以抵扣吗?这篇文章会计学堂希望大家都能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