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支票是空头支票吗
答:不是。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支票日期在实际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果。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也规定:“支票在票载发票日前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票的商业习惯。
目前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空头支票有没有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7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这是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但是并没有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效力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空头支票的效力如何,法律没有作出明示性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但对其违反,并不能得出空头支票本身即为无效票据的结论。
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果,首先判断该禁止规定为取缔规定或效力规定。因为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在于取缔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而并非对空头支票自身的效力进行否定,因此从这一禁止规定本身,不能得出空头支票为无效票据的结论。
根据票据法的票据无因性原理,禀据法律关系由票据法调整,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由其他法律来调整,只要票据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票据基础关系违反调整基础关系的法律或者存在瑕疵,票据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