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国有资产损失
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
此外,还应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
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对责任人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对责任人的处罚主要如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何认定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同时还要结合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