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核销账务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进行核销,现行税法并没有规定需要经税务部门的审批,我们理解作为企业的一项利得,应在核销前按照单位的财务制度履行一定的手续.核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并附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核销结论即可.
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的一项收入,应该确认为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收入是没有对价的物的付出,即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因此,这种收入不属于任何一种流转税的应税收入,不需要计缴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
以前年度其他应付款核销如何会计处理?
1、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挂在"其他应付款"下可以在后续年度实际发生时,冲减"其他应付款";如果企业后续年度没有职工教育方面的预算,可以冲减"其他应付款",在"以前年度损益"中调整相关税费,最终归集后转入"未分配利润";
2、以前年度计提的工会经费,如挂在"其他应付款"下可以在后续年度实际发生时,冲减"其他应付款";如果后续年度脱离工会组织和不打算参加相关工会活动,不打算继续缴纳"工会经费";同理可以冲减"其他应付款",在"以前年度损益"中调整相关税费,最终归集后转入"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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