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哪些是比较突出的特点形式?
答: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票据的一般转让规则是什么?
(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
因此,在不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的国家,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就不被承认。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
《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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