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企业按照离岸价FOB金额确认,有的按照成交价来确定。那么,对于出口企业到底要怎样确认出口收入呢?
根据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的销售收入一律按照离岸价作为标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不以离岸价为准,再出口商品离岸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但是这则规定已经废除了,因此到目前位置尚未有明确的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要求。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目前常见的几种确认方法: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在实务操作中,这种方法是多数企业来确认出口收入的。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的方法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处FOB金额确认收入,将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去冲减其他应付款。那么,为什么用这种模式?
(1)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外贸企业虽然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企业采用离岸价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主要是在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允许5%的差异);
(2)第二个原因就是很多出口企业和他们的财务人员都一厢情愿的认为运保费应由客户承担,出口企业知识代收代付,但实际上运保费真的是客户来承担的吗?如果用FOB方法成交,那运保费是要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为省事直接将运保费和货款一起支付给企业,让企业代付运保费,这种情况才是客户承担;而如果用CFR、CIF的方式成交,运保费就不是客户的事情了,需要企业承担,这种方式下企业在向客户报价的时候,将运保费也摊进货值中了,就算没有摊进,一般也会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实际上都会比企业支付的要多(少数情况会少),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由客户承担运保费了。
(3)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FOB、CFR、CIF等风险转移为货物转运到穿上,即完成货物风险以控制权的转移,同时收入已经成为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是实际上该货物的风险及控制并没有转移给客户(客户没收到货时风险还在企业,或者客户弃货,企业还是控制该货物的);还有一些成交方式比如DDP、DAP、DAT等,交货的地点和风险转移到目的港或目的地,这中方式就不能按照FOB来确认了。
因此按照FOB确认收入也不是那么靠谱的。采用FOB金额来确认收入,也是为了在实务操作中能和增值税销售额和退税一致。
2、运保费冲减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采用冲减收入,其实质也是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按照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认之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冲减收入的方法有两种:
(1)按照报关运保费,即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报关运保费额实际支付的不一样,其差额调整到销售费用中;
(2)直接按照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冲减。
3、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一小部分企业是用直接成交金额来确认收入,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来处理,支付的运保费直接进费用。
那么,你是哪种方式来进行收入确认的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确认出口收入,那么, 就只能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了。
出口销售收入税金怎么确认
一是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以货物报关离境为准(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注意,是出口日期,不是申报日期),进行相关的申报工作,录入相关的会计分录。
二是申报及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时,外币汇率的确认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两种方法:
一种是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的当月1号;第二种是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的当日,一律以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的基准价入账。且一旦确定了外币汇率的方法,一年内不允许变动。
三是实际收汇时,与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走“汇兑损益”会计科目。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经使用了七月份汇率,调整下期的外销收入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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