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土地所有权是否应缴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如不涉及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则不涉及缴纳印花税,建议您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政府收回土地所有权的增值税规定
营改增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明确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地上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并无明确规定。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此,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口径,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应当区分情况: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除此外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包括土地补偿以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在内应当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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