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计算方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房地产开发业务所得税缴纳相关问题可以具体参看《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45号),您可以在办网站查询上述文件,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
据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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