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制度
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完成了第七次修改,其中修改后的个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修改前的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从表述上来看,原第七条称扣除境外税款,而新的第七条则称抵免境外税款。两种表述略有不同,后一种更加符合抵免法的表述习惯。有自媒体将其解读为从扣除法改为抵免法,这个其实是原则性错误。新旧第七条并没有改变境外税款的处理方法,都是抵免法,虽然原第七条采用扣除的文字表述,但由于其强调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税款,因此并不是扣除法。境外税款的扣除法通常是指从境外所得中将境外税款直接扣除。因此新旧第七条的改变,不是本质性改变。
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抵免税额前,应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扣除限额是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取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在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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