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因此,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用于在建工程,用于流水线安装不属于视同销售,企业领用原材料自用允许抵扣;用于在建工程属于非增值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用于流水线安装允许抵扣。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并计算销项税;第二种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上述几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是指除了应税项目: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规定: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企业将货物用于利润分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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